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509號
- 再 抗告 人
- 愛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晉豪
- 訴訟代理人
- 蔡晴羽律師
- 林煜騰律師
- 蘇 庭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沃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網域名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抗字第8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係以:伊為GoDaddy網站編號000000000帳號(下稱系爭帳號)之管理者,已付費註冊取得網域名稱「00000000.com」、「0000000000.com」、「000000.me」
、「00000000.me」(下稱系爭網域)之使用權至民國113年止,並用於經營訂單管理系統業務,系爭網域之所有電磁紀錄及消費者資料,皆應為伊所有,實無因相對人片面變更系爭帳號密碼及侵奪系爭網域使用權,即得認上開電磁紀錄已屬相對人所有,且相對人提出之授權合約書有偽造之虞;倘未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將使伊自107年11月至111年9月近四年之電磁紀錄,包括客戶資料等遭相對人濫用、刪除,並致伊背負法律責任,受有金錢無法彌補之重大損害;縱認於111年9月後已由相對人使用系爭網域並取得相關電磁紀錄,亦僅數個月,伊所受損害顯然較相對人為鉅,伊現因持續無法登入系爭帳號以管理系爭網域,伊之品牌及市場逐漸遭相對人侵奪,致陷於無收入甚至倒閉情事,確有急迫及重大之危險,自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原法院未敘明理由即對伊提出之證據全然未採,並認伊未盡釋明之責,有理由不備、認定事實未依證據之錯誤;且原法院認伊倘取得系爭帳號之密碼,相對人將面臨電磁紀錄等資料遭刪除之風險,卻未論述伊亦將因相對人變更系爭帳號密碼及使用系爭網域所面臨相同之危險,理由亦顯有矛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為其論據。惟查再抗告人所陳上述理由,係屬原法院認定再抗告人未釋明定暫時狀態處分必要性原因事實當否及裁定是否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