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林冠羽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740號 再 抗告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大享多媒體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裁定(112年度民著抗字第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再為抗告,係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保全之債權為民國110年9月至111年9月之授權費新臺幣(下同)7,648萬7,220元,扣除伊已為相對人清償提存110年9月至111年12月之授權費5,838萬9,760元 後,僅餘1,809萬7,460元範圍得假扣押。原裁定就伊已清償提存之1,089萬1,401元部分,竟認有假扣押原因,且未調查伊清償提存之金額已達相對人聲請保全金額76.34%,及伊每月營收5,000萬元,訂戶數10萬戶,營運穩定,有清償能力 ,並無將來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竟以過時之舊財務報告認定伊之財務狀況,未調查審認簽證會計師肯認伊有足夠現金流量支應相關債務及營運成本,預期不致發生重大流動性風險,財務狀況非屬不能經營等意見,而錯誤認定相對人已釋明假扣押原因,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規定顯有錯誤等詞,為其論據。惟再抗告人所陳上述理由,係屬原法院就相對人已釋明假扣押原因所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當否等問題,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