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陳玉完、邱瑞祥、陳麗玲、管靜怡、游文科
- 法定代理人賴萬盛
- 原告同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816號 抗 告 人 同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萬盛 上列抗告人因與謝進完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1年度抗字第4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4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原法院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8月7日送達與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游 文 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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