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33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基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宗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陸軍第二地區支援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72號),經本院廢棄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12號判決,發回更審,已經同院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8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命聲請人負擔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66%,餘由相對人負擔,就其中相對人敗訴部分,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告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