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大自然環境綠邑股份有限公司、張志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大自然環境綠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國立體育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