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子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3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同皇企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0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9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柳 秋 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