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44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方彬彬蘇芹英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00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無資力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次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以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0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惟該裁定係於民國111年2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其再審之不變期間於同年3月28日(期間之末日原為同年月26日星期六,翌日為星期日,以其次日代之)即告屆滿,乃其遲至同年4月20日始對之聲請再審,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聲請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本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