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46號
- 聲請人
-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益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耀彬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43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3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兩造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7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之審判長張靜女法官,為另案高院9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3號訴外人世仁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世仁公司)與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受命法官,於該事件對世仁公司法定代理人即伊法定代理人林益如之父林志郎開庭態度極不友善,且為不利世仁公司之判決;另本案訴訟受命法官葉珊谷在準備程序尚未確認爭點及伊未就調查證據表示意見之前,即准相對人調查證據之聲請,不當協助相對人達到摸索證據之目的,又質疑伊更換委任律師,漠視最高法院發回意旨,已非單純訴訟指揮不當,而係存有以現有證據為伊敗訴之預設立場,侵害伊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之權利,足認該2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伊已於聲請迴避狀提出長達40多頁內容之說明,高院112年度聲字第98號(下稱第98號)裁定駁回伊之聲請,原確定裁定竟予以維持而駁回伊之抗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
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欠當,或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原確定裁定以:本案訴訟係由葉珊谷法官擔任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調查證據,準備程序迄未終結,聲請人徒以另案勝敗結果臆測審判長張靜女法官執行本件審判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自無可取。又法院如何調查證據、行使闡明權等事項,均屬法律賦與承審法官訴訟指揮之裁量權限;另調取之文書或調查證據之內容,是否涉及營業秘密,則屬當事人是否拒絕提出或聲請不公開審判、得否閱覽卷內文書問題,聲請人並未釋明葉珊谷法官究與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相對人有密切之交誼,或與其有何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情事,僅以其進行調查證據、訴訟指揮等事項,主觀臆測葉珊谷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亦有未合,因而維持第98號裁定,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意旨,聲明廢棄原確定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