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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081號

請求給付佣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鄭雅萍王本源蕭胤瑮賴惠慈張競文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加芝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振浩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顏吉麥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7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張 競 文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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