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羅金樹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7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