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森榮營造有限公司、楊芳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森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嘉義縣布袋鎮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5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1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五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布袋鎮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3年度建上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50號判決予以廢棄 發回,臺南高分院為108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號更審判決,聲請人對之不服,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1號判決予以廢棄發回後,臺南高分院以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5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命相對人負擔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86%,餘由聲請人負擔,嗣相對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12年度台上 字第1473號裁定駁回上訴,並由其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而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柳 秋 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