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蔡和憲蘇芹英

  • 原告
    姜榮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 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20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0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818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9月27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10月7 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 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