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聲請停止執行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林恩山、李寶堂、吳青蓉、林慧貞、許紋華
- 原告張寶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231號 聲 請 人 張寶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欣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 聲字第24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4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 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985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送達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仍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為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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