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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237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沈方維方彬彬蔡和憲呂淑玲鍾任賜

聲請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即久福花園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2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7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上述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駱 國 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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