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鄭雅萍、張競文、蕭胤瑮、賴惠慈、王本源
- 法定代理人梁晉恩
- 被上訴人元家族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元家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晉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網際優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54號),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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