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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353號

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沈方維方彬彬蔡和憲呂淑玲鍾任賜

聲請人
京記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方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秋香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鍾 任 賜

書 記 官 駱 國 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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