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364號
- 聲請人
- 鉌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怡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大鈞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136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大鈞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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