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方彬彬、呂淑玲、蔡和憲
- 法定代理人李承陽
- 原告實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實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樂都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蔡 和 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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