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
- 聲請人
- 仕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青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5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94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一十二萬元(即上開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青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5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94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一十二萬元(即上開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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