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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方彬彬呂淑玲蔡和憲

聲請人
仕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青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5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94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一十二萬元(即上開事件各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蔡 和 憲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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