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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88號

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聲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陳麗芬方彬彬蔡和憲

聲請人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理由

按第三審為法律審,被上訴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乃防衛其權益所必要,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所稱第三審律師酬金,應包括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之酬金在內。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對造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同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亦得聲請核定其第三審律師酬金。本件相對人對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34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而聲請人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於111年10月28日提出民事再審聲請答辯狀,有前開裁定、答辯狀、委任狀及收據等件可稽(見本院卷5、6、73至79頁),經核屬其基於防衛權益所必要,聲請人聲請核定其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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