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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19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陳麗芬方彬彬蔡和憲

聲請人
永成物料有限公司
聲請人
永成油脂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蔡鎮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1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書 記 官 王 秀 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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