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鄭敏雄、魏麗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聲 請 人 魏麗珍 紀貴鳳 鄭耀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南全律師 林松虎律師 羅閎逸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永彬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07年度 台上字第143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壹拾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