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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26號

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張競文(主筆)王本源蕭胤瑮賴惠慈謝說容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鼎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葉秀芬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8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競 文(主筆)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謝 說 容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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