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再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姜榮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勞抗字第72號),提起再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6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自明。是聲請第三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暨為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者,除須係無資力之人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本件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冠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准予訴訟救助,該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聲請人嗣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0年度司他字第365號就上開事件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聲明異議,經該院以110年度事聲字第76號裁定駁回,聲 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原法院以110年度勞抗字第87號裁定駁 回其抗告後,復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684號裁定駁回確定(下稱第365號確定處分)。臺北地院即於民 國111年9月6日以北院忠民宣110年度司他字第365號民事庭通知 (下稱第365號通知),通知聲請人於該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該院繳納第365號確定處分主文所示訴訟費用新臺幣2000元本 息,聲請人不服,聲明異議,經該院以110年度司他字第365號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提出異議,又經該院以111年度事聲字第74號裁定(下稱第7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 原法院以第365號通知乃臺北地院司法事務官通知聲請人依第365號確定處分繳納訴訟費用及繳費方式,核屬事實之通知,並非終局處分,聲請人自不得對之提出異議,且第365號通知係依第365號確定處分通知聲請人繳納本案訴訟之訴訟費用,亦無不當,因而維持第74號裁定,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請人對原裁定提起再抗告,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