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而聲請訴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王凡(原名:王月華)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王 凡(原名王月華)即見晴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立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建上字第2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立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向法扶會花蓮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許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法扶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可稽。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