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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336號

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鄭雅萍張競文蕭胤瑮賴惠慈王本源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91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本 源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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