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吳麗惠(主筆)、林麗玲、翁金緞、高榮宏、游文科
- 當事人任坤結即晉豪工程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任坤結即晉豪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德慶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28號),聲請核定第 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主筆)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游 文 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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