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清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防部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 字第296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70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