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長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紀一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長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一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永豐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2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連 玫 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