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股份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鋘盛股份有限公司、林佳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鋘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蓉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昭成律師即吳泰吉之破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6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