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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邱瑞祥謝說容許紋華胡宏文吳青蓉
  • 法定代理人
    鐘志遠

  • 當事人
    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志遠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麗樺等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3180號) ,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 前其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8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 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提出委任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1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文 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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