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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18號

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邱瑞祥謝說容許紋華胡宏文吳青蓉

聲請人
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志遠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麗樺等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3180號),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其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8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提出委任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1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吳 文 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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