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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24號

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鄭雅萍張競文王本源賴惠慈蕭胤瑮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劉高育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陳美滿
即被上訴人
蔡美惠
即被上訴人
唐新民
即被上訴人
唐葆真
即被上訴人
張國煒
即被上訴人
吳至知
即被上訴人
吳曉雲
即被上訴人
黃莉蓁
即被上訴人
黃書明
即被上訴人
吳桂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品維律師

周翰萱律師

孫小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金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蕭 胤 瑮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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