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黃素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0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86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