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調整租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銘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池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進億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8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