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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69號

請求調整租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陳麗芬蔡和憲方彬彬

聲請人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池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進億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8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方 彬 彬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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