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調整租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陳麗芬、蔡和憲、方彬彬
- 法定代理人張銘池
- 原告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池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進億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8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6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