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鄭雅萍、張競文、蕭胤瑮、賴惠慈、王本源
- 被上訴人賴雅雯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賴雅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聲請核 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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