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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749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許秀芬蘇芹英

聲請人
陳書賢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曾柏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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