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書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陳書賢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曾柏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