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二匠意整合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林志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二匠意整合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聿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99號),聲請核定 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