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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15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鄭雅萍張競文王本源蕭胤瑮賴惠慈

聲請人
即上訴人
忠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水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何秋霖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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