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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2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袁靜文陳靜芬蔡孟珊藍雅清林金吾

聲請人
康麗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4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4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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