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月惠、燾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呂金川、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賴昭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惠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燾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川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即上訴人楊圍翔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6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瑞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