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吳鎮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鎮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平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84號),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文 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