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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46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徐福晋許秀芬邱璿如

聲請人
劉懿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林睿駿與被上訴人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6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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