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46號
- 聲請人
- 劉懿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林睿駿與被上訴人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6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台聲字第946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林睿駿與被上訴人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6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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