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聲請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沈德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綉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6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