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等聲請核定第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炎洲股份有限公司、李志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毓敏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246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