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306號
- 參加人
- 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禕秋
上列參加人因上訴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6號),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O六號裁定對於參加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聲請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未指定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規定自明。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其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大陸地區地址,復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