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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355號

請求給付代墊款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鍾任賜陳麗玲黃明發呂淑玲陶亞琴

上訴人
華西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銘中
被上訴人
宏景智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113年度再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再字第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943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並於113年11月2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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