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5號

一、台 陳言愷等與同皇企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上訴並為訴之追加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李寶堂吳青蓉許紋華賴惠慈林慧貞

上訴人
陳言愷
參加人
凱思特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建文律師
被上訴人
同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良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字第855號),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不得為訴之追加。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改判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暨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外,尚以備位聲明,請求:㈠確認系爭本票債權為新臺幣(下同)78萬7231元。㈡確認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於78萬7231元內有執行效力。前開備位聲明部分,核屬訴之追加,依前揭說明,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