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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921號

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沈方維林麗玲方彬彬游悦晨陳麗芬

抗告人
羅勝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秋君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4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係指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本案事件裁判確定而言,與其後之附隨程序是否裁判確定無涉。本件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交付該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61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下稱原二審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經該院以該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545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抗告人迄113年9月11日始向該院提出聲請,已逾6個月聲請期限為由,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以其另有係附隨程序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再抗告於本院,屬訴訟中之事件,可聲請交付本案事件之原二審事件法庭錄音等語,依上說明,自非有據。是其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陳 麗 芬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21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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