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921號
- 抗告人
- 羅勝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秋君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4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係指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本案事件裁判確定而言,與其後之附隨程序是否裁判確定無涉。本件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交付該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61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下稱原二審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經該院以該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545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抗告人迄113年9月11日始向該院提出聲請,已逾6個月聲請期限為由,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以其另有係附隨程序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再抗告於本院,屬訴訟中之事件,可聲請交付本案事件之原二審事件法庭錄音等語,依上說明,自非有據。是其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