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簡聲字第45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練台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黃文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邱奕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簡聲字第45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邱奕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3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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