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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簡聲字第61號

聲請交付子女再審聲請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魏大喨林玉珮胡宏文周群翔李瑜娟

聲請人
A○1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A○2間聲請交付子女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惟如強制執行程序已經終結,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本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5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3967號請求交付子女事件之執行程序。然該執行事件業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自動履行交付子女義務而執行終結,有新北地院113年9月9日民事執行處函附於該執行事件卷內可稽,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李 瑜 娟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聲字第61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子女再審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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