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簡聲字第61號
- 聲請人
- A○1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A○2間聲請交付子女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惟如強制執行程序已經終結,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本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5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3967號請求交付子女事件之執行程序。然該執行事件業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自動履行交付子女義務而執行終結,有新北地院113年9月9日民事執行處函附於該執行事件卷內可稽,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